《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实践中,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对于商标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进行规范审查,引导商标申请人选择积极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标志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注册和使用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商标。 01、基本案情 被异议商标: 第64310227号“慢飞天使MAN FEI ANGEL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由自然人姚某(下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甜酒”等商品上。 中国贵州某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异议人)对该商标提起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飞天”系列商标构成近似;被异议人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申请注册了多件完整包含异议人“飞天”品牌的“慢飞天使”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慢飞天使MAN FEI ANGEL及图”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XX号、第XX号“飞天”、第XX号“飞天牌FLYING FAIRY”、第XX号“飞天牌FLYING FAIRY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但经查,“慢飞天使”通常是对智力障碍、自闭症或学习困难等特殊儿童的友善称谓,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白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02、案件评析 (一)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但“慢飞天使MAN FEI ANGEL及图”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飞天”系列商标虽然都包含“飞天”,但考虑到汉字的拼读习惯,“慢飞天使MAN FEI ANGEL及图”组合使用未突出“飞天”的独立含义,双方商标在含义、文字组成、读音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至于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二)“慢飞天使”已形成了特定含义 根据媒体宣传报道和网络信息,“慢飞天使”在实践中常被作为对智力障碍、自闭症或学习困难等边缘儿童的友善称谓,易使消费者联想到那些在成长或发展过程中遇到特殊挑战的儿童群体。这一特殊群体可能在学习、运动、社交或者情感等方面与同龄孩子存在一定差距,需要更多的时间和支持来激发他们的潜能。“慢飞天使”们应该得到社会更多关注和关爱。近年来,全国多地区公益组织、志愿团体及爱心人士多次举办或参加关爱“慢飞天使”相关公益活动,用实际行动帮助“慢飞天使”,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感受幸福。 (三)将“慢飞天使”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申请注册商标后,会在市场上宣传使用。而商标在商业推广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社会价值观产生一定的影响。当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服务时,自然会将商标名称与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一定的关联。因此,在异议审查时,判断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除了要考虑商标的构成要素及含义外,还要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特点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饮酒;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具体到本案,“慢飞天使”这一特定词汇经过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及媒体报道,已与特定儿童群体形成关联,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不仅会伤害该群体相关公众的感情,也会给社会风气带来消极负面的影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生误导和冲击。无论商标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其注册申请效果都是负面的。 综合考量上述情形,被异议商标“慢飞天使”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酒类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03、典型意义 该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的典型案例。随着社会文化的进步和助残事业的发展,社会上不断涌现新的爱心活动及其相应新型词汇,原有部分词汇也被赋予新的含义。“慢飞天使”一词通常是对智力障碍、自闭症或学习困难等边缘儿童的友善称谓,该文字如作为商标,特别是注册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则可能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相关消费者造成情感伤害。该案的裁定既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同时也对维护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起到了积极、正向的指引作用。
加强弱势群体保护 彰显人文关怀
——“慢飞天使 MAN FEI ANGEL 及图”商标异议案
“慢飞天使 MAN FEI ANGEL 及图”商标异议案是一起涉及弱势群体保护和人文关怀的典型案例。该商标由福建省宝贝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宝贝范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8 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 25 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商品上。
在商标初审公告期间,温州市慢点公益发展中心(简称慢点公益中心)以“慢飞天使”是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宝贝范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权利为由,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慢点公益中心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慢飞天使 MAN FEI ANGEL 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慢点公益中心不服商标局的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经审查后,认为慢点公益中心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慢飞天使”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裁定“慢飞天使 MAN FEI ANGEL 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慢点公益中心仍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慢点公益中心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了“慢飞天使”商标,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宝贝范公司申请注册的“慢飞天使 MAN FEI ANGEL 及图”商标与慢点公益中心的“慢飞天使”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宝贝范公司申请注册“慢飞天使 MAN FEI ANGEL 及图”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和商标局的裁定,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慢飞天使 MAN FEI ANGEL 及图”商标异议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对于加强弱势群体保护和彰显人文关怀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我国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强,对于侵犯弱势群体商标权益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该案的判决结果也彰显了我国法律对于人文关怀的重视,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将给予充分的保护。
该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对于社会公众也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该案的判决结果提醒社会公众,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要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同时,该案的判决结果也提醒社会公众,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不要歧视和侵犯弱势群体的权益。
总之,“慢飞天使 MAN FEI ANGEL 及图”商标异议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涉及弱势群体保护和人文关怀的案例。该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对于加强弱势群体保护和彰显人文关怀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社会公众树立了尊重知识产权和关爱弱势群体的榜样。怎么申请版权四川logo版权申请山东logo版权登记玩具版权注册影视版权申请办理